关注:抗击疫情个税优惠政策7个问题

2020年02月18日 16:59:29

关注:抗击疫情个税优惠政策7个问题

中财讯抗击疫情财税政策500问系列(一)

参加此次抗战疫情的一线人员,你们辛苦了,请保护好自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最近颁布了一系列和抗战疫情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财讯整理了其中和每位一线人员及捐赠者相关的个税优惠政策问答,请您查收!

1、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有什么个税优惠?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2、问: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人员有个人所得税优惠吗?

答: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个税优惠政策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3、问:单位发防护品给员工预防新冠病毒感染要扣员工个税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4、问:单位发现金让员工自行购买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防护品要扣员工个税吗?

答:对单位发给员工的现金,应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5、问: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用于疫情的捐赠有个税优惠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问:个人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正确判别什么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是及时索取捐赠票据,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的,凭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直接捐赠的,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三是捐赠支出的扣除,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7、问: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抗疫物品及现金有个税优惠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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